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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再利用(酸性製程-矽砂替代料)

本廠為配合公私場所污染土壤自行改善及地方環保局核定之土壤污染控 制或整治計畫書並考量原物料供應之彈性需求,在不增加環境負荷及總量不變 之原則下, 採用離場處理之污染土壤做為酸性製程之細砂替代料,污染土壤來源 包含公私場所自行改善污染土壤,或公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離場處理之污染土壤, 主要仍以各項重金屬、碳氫化合物(TPH)、戴奧辛污染為主要污染成分, 污染土壤做為矽砂替代料回爐再利用於旋轉窯高溫冶煉製程,其中低沸點重金 屬如鋅、鎘、鉛、汞等部分,將會因高溫氣化後回收於粗氧化鋅產品中,而高 沸點之重金屬如銅、鉻等則會燒結穩定化成為符合廢棄物溶出試驗標準之公告 再利用第44 號旋轉窯爐碴;至於污染土壤中之碳氫化合物(TPH)則可提供高溫 冶煉製程額外之熱能來源,而污染土壤中之戴奧辛則可被高溫再破壞,並經有 本製程特有之二階段式活性碳噴注系統處理至符合「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 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並須配合個案審查通過之污染場址「控制計畫書」或「整治計畫書」標列 之每批來源總量與計畫之操作年月期程,污染土壤一般SiO2 + Al2O3 含量約為 80~90%,為本公司旋窯高溫冶煉酸、鹼性操作調整鹽基度所需之主要成份, 因此可做為天然矽砂、消石灰、或石灰等之替代用料,不僅可減少天然資源之 耗用,亦可提供國內污染土壤之妥善處理管道,符合政府「資源永續循環利用 推動計畫」之政策,污染土壤年最大替代總量為69,615 公 噸,本項變更案核可後仍需依環保署「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理辦法」等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申請污染土壤處理或再利用許可,於取得公 民營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機構許可證後,再依土壤污染場址所在地主管機關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核准之相關計畫書(如控制、整治計畫書、清理或 污染防制計畫書)同意運交本公司之污染土壤後,使得收受進廠處理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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