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為稽核處,為一獨立單位,直接隸屬董事會;除每季在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例行會議報告外,並於必要時向董事長報告。
本公司稽核處主管之任免,依照本公司訂定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稽核處人員之考評及薪資報酬,由稽核處主管簽報至本公司董事長。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明訂稽核處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其覆核範圍涵蓋本公司及子公司所屬之各單位。